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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第五中学学生发展指导中心规章制度
 
发布时间:2013-10-11   点击: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杨风梅
 

常州市第五中学学生发展指导中心规章制度

第一章 学生发展指导中心制度

第一条:学生发展指导中心各成员认真学习心理健康方面的知识,不断提高专业水平,认真完成心理学生发展指导中心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条:学生发展指导中心工作人员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按时到岗,保持心理学生发展指导中心工作经常化、规范化。

第三条:学生发展指导中心工作人员要尊重学生、平等地对待学生,认真遵守心理咨询人员的职业道德,严守保密原则,不得公开来访者的情况。

第四条:学生发展指导中心工作人员要本着“积极、自信、乐观、向上”的健康心理状态以诚相待,倾情相助,引导来访者自助。

第五条:学生发展指导中心工作人员对于求助电话和来访人员要认真做好接待工作,并及时了解有关情况,妥善处理。

第六条:学生发展指导中心工作人员如需作笔录或录音,需征得当事人的同意。

第七条:学生发展指导中心工作人员要及时整理来访者的材料,并做好分析与总结。

第八条:学生发展指导中心工作人员在一定时期内要将咨询情况归档,备以后查阅。

第九条:学生发展指导中心工作人员应做好本室的安全工作,自觉维护和保持学生发展指导中心卫生。下班时必须关窗、锁好门,切断电器设备的电源。严禁在本室私接电源,否则造成的损失应由直接责任人承担,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条:学生发展指导中心电脑未经允许,不得随意私用,否则后果自负。

第十一条:学生发展指导中心物品使用时需要大家的爱护,如发现有故意破坏公物者,要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学生发展指导中心书籍翻阅后请放回原位,并整理有序,未经允许不得随意翻阅学生发展指导中心的资料及档案。

第二章  咨询须知

第十三条 主动寻求心理辅导是现代高素质者的明智选择。

第十四条 本工作室面向每个有心理发展与心理服务需要的全体学生。

第十五条 以帮助来访者优化心理素质、维护心理健康、促进身心发展为目的。

第十六条 主要帮助同学们解决学习、生活、交往、健康等方面遇到的心理困扰,缓解心理压力。

学生发展指导中心工作人员责任制度

一、总则

1、心理教师在从事心理咨询与治疗时,应遵纪守法、遵守心理教师道德准则,在教育工作中建立并执行严格的道德标准。

2、心理教师应加强自身的修养,不断完善自己,提高自己的心理健康水平。

3、心理教师应不断学习专业知识,不断总结工作实践,提高教学和科研水平,促进自身的专业发展,提高专业服务水平。

4、心理教师应明确了解自己的能力界限和专业职能的界限,不作超越自己能力和职能范围的事情。

二、对来访者的责任

1、心理教师不得因来访者的性别、年龄、民族、国籍、宗教信仰、价值观等任何方面的因素歧视来访者。

2、心理教师在治疗关系建立之前,应使来访者明确了解心理咨询与治疗工作的性质、工作特点和这一工作可能的局限以及来访者的权利和义务。

3、心理教师在对来访者进行工作时,应与来访者对工作重点进行讨论并达成一致意见,必要时应与来访者达成书面协议。

4、心理教师应明确其工作的目的是促进来访者的成长、自强自立,而并非使来访者在其未来的生活中对心理教师产生依赖。

三、与来访者的关系

1、心理教师应对自己所处的位置对来访者的潜在影响有清楚的认识,不得利用来访者对自己的信任或依赖谋取私利。

2、心理教师应努力保持和来访者之间客观的咨访关系,一旦业已建立的咨访关系超越了客观的界限,应采取适当措施终止这一咨访关系。

3、当心理教师认为自己不适合于对某个来访者进行工作时,应对来访者作出明确的说明,并且应本着对来访者负责的态度将其介绍给另一位合适的专业人员。

四、保密

1、心理教师有责任向来访者说明心理咨询与治疗工作的保密原则,以及这一原则在应用时的限度;在集体治疗时应首先在治疗集体中确立保密原则。

2、当心理教师在工作中发现来访者有危害其自身或危及他人安全的情况时,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

3、心理教师工作中的有关信息,包括个案记录、测验资料、信件、录音和其它资料,均属于专业信息,应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保存,不得列入学校的常规学生档案资料之中。

4、心理教师只有在来访者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对治疗或咨询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在因专业需要进行案例讨论,或采用案例进行教学、科研、写作等工作时,应隐去那些可能会据以辨认出来访者的有关信息(在得到来访者的书面许可的情况下可以例外)。

2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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