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常州市教育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教育信息化2.0行动计划》、江苏省《江苏教育信息化2.0行动计划》与常州市《关于加快推进常州市教育信息化建设的实施意见(2019-2020)》,确保常州市教育信息化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信息化项目)顺利实施,实现科学、规范、高效的管理,促进教育信息化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管理的信息化项目以促进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深度融合为核心理念,以生态建构、应用驱动、机制创新为基本方针,重点聚焦常州市教育改革发展的重大需求,服务立德树人,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探索新型教育教学模式与教育服务供给方式,形成与教育现代化相适应的教育信息化体系。
第三条 信息化项目管理遵循“统筹规划、透明公正,助力教学、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常州市教育科学研究院是信息化项目的指导、评估和管理单位(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单位)。主要职责是:统筹规划、协调推进信息化项目,制定相关管理办法;指导项目实施,进行项目评价;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展评(包括中期评估展评与结项验收展评)、评奖等活动。
第五条 常州市教育局各处室、局属非校事业单位、辖市区教育局及其非校事业单位,常州市各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是信息化项目的申报和建设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建设单位)。对项目的申报、建设负责。主要职责是:结合教育信息化需求与本单位实际情况组织申报项目;批准立项后按照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实施,完成任务达成目标;接受项目监督检查、中期评估与结项验收。信息化项目推进周期为1—3年。
第三章 申报与立项
第六条 常州市有项目申报和建设资格的单位在申报通知发布后组织项目申报,项目负责人必须为申报单位在编在岗教师或职员。
第七条 项目管理单位组织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立项评审,确定立项项目。
第四章 过程与结项
第八条 项目立项后如项目名称、负责人有变动或项目的目标、任务有重大变动需填写变更申请表,经同意后方可变动。立项后,项目单位不得变更。推进周期2—3年的项目中期评估后、推进周期1年的项目立项后统一安排有一次变更机会,过时不得变更。
第九条 推进周期2—3年的项目立项半个建设周期后举行教育信息化建设优秀项目展评暨中期评估活动,项目管理单位依据信息化项目的任务完成情况与阶段成果组织评选优秀项目,未通过中期评估的项目限期整改,整改后依然未通过评估的项目予以撤项。
第十条 项目建设周期结束后举行教育信息化建设示范项目展评暨结项验收活动,项目管理单位依据信息化项目的目标达成与最终成果确定结项项目、评选示范项目。
第五章 评奖与奖励
第十一条 展评暨中期评估活动中产生的优秀项目不超过参评项目总量的20%,展评暨结项验收活动中产生的示范项目不超过参评项目总量的10%,结项验收时依据个人项目成果评选产生教育信息化建设项目先进个人。
第十二条 示范项目由市教育局给予项目单位一定资金奖励,用于添置信息化设备、购买信息化服务、举办信息化专家讲座等,专款专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常州市教育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